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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津政发〔1998〕62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分行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政策》,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商局
         天津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政策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实施好再就业工程,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再就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1、下岗职工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劳动行政部门凭营业执照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200元的补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积极发放贷款,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一年的一次性贷款贴息。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意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
  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半月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自谋职业期间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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