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
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8〕60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委《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现就加快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本与其他社会资本的融合功能,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二、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含职工持股会)、自然人,都可在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法规对发起人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和出资比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可以占注册资本金的30%。以实物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属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发起人以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净资产出资时,非经营性资产应予剥离。
四、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具体处置办法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