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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
 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8〕60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委《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现就加快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本与其他社会资本的融合功能,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二、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含职工持股会)、自然人,都可在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法规对发起人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和出资比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可以占注册资本金的30%。以实物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属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发起人以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净资产出资时,非经营性资产应予剥离。
  四、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具体处置办法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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