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8〕53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监察局、市计委、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预防和制止当前建设领域内的腐败现象,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依照中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有形市场建设,对国有、集体投资项目全面实行公开招标
(一)充分发挥我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简称“建交中心”)的管理、信息和服务三项功能。
1、强化建交中心管理功能。全市所有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的市管项目,统一在市建交中心内进行全过程公开交易,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强化建交中心信息功能。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全部在建交中心发布,并且增加发布各类建材价格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以及施工企业信息等内容,服务于企业和施工建设。
3、完善市建交中心一条龙服务功能。为了能在建交中心内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闭合管理,提高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工作效率,施工许可证由市和区、县建委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发放,其中市管项目由市建委在建交中心内发放。
(二)对国有、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公开招标,严格限制议标。凡座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部门、国有、集体以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对各类基础设施及大配套工程,包括电力、供热、燃气、通讯、供水、水利、交通、道路、消防、排水、园林绿化等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各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以各种借口设置障碍,实行行业垄断,封闭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