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批转
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
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修订发布 津政发〔1998〕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