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失效]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市场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施工企业不得以垫付工程款作为承包工程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概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参加投标的法人委托证件及项目经理简历;
  (五)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施工企业名称;
  (六)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须提交市建委核发的进市施工证件。
  第三十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项目报价表、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投标担保;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六)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七)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说明。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地点将投标书密封送达建设单位。如过后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允许投标的施工企业可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书一并密封送达建设单位,供建设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同时须邀请建设单位和投标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并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