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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失效]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地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1、总投资(总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含各区、县开发区)前款规定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三)建设项目规模统一以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和总建筑面积为划分依据。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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