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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1998)[失效]

  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管辖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全市形势;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的措施、意见;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
  十七、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并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及时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八、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统筹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也可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市长决定。
  二十、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查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严格控制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一般专业性会议不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实需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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