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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1998)[失效]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七、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列入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九、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所分管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除其分管的工作外,还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市长出访期间代行市长职务。
  十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列入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通报国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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