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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的行政、财务、审计及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具体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机构为临时性机构,不另增加编制。
  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并参与评标、议标及定标;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级各机关单位将本年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中相应作出安排;
  (二)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数量,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编制统一的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根据采购计划,组织项目的对外公开招标、谈判签约、验收及售后服务等项工作;
  (四)年终,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将全年的各机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集中统一安排,增加一次采购的批量,减少采购批次。
  第十一条 各项财政经费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正式签定合同之后的金额,直接拨款或分单位拨款。直接拨款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科目统一列报决算;分单位拨款的资金由各机关单位按规定列报决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各区、县的政府采购工作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个别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区县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有关部门或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市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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