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8〕39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亦称公共统一采购,是指机关单位(含有关团体、事业单位,下同)为了开展日常工作,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由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统一购买货物、安排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供给经费的机关单位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高效、廉洁的原则进行,充分实现货币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包括机关单位业务、办公用车辆等;
  (二)单价不足5万元但批量购置的货物,如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图书、一般教学办公桌椅等装俱、装备及其他设备;
  (三)统一制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四)造价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五)基本建设项目;
  (六)各种大型会议、活动;
  (七)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或项目。
  第五条 对某些不宜政府采购的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
  第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询价采购方式、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方式。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要综合比较供应商或施工、服务单位的资信、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经济指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综合比较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和经济指标。
  采用协议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要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