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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十部门关于促进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一、凡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开发的新产品在中试期间实现的利润,经财税部门审查同意,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
  十二、大型企业集团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根据实际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十三、大型企业集团自批准组建后的次月起,对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或母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上缴的所得税,给予适当返还,返还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按24%掌握,返还部分全部作为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
  十四、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及大型企业集团内所属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收费,属于政府、司法行为的只收成本费,取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各种证照时的咨询收费,企业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属于中介服务行为的,由市物价部门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的原则重新制订收费标准(并限定最高收费额)。
  十五、大型企业集团内的改制企业(合资与上市企业除外)使用土地,可以选择有偿出让、国家入股或租赁方式,国有独资企业还可以选择行政划拨方式。凡实行有偿出让方式的,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缴纳出让金。凡实行土地租赁方式的,两年内免收租金,三年内按20%收取租金。凡实行行政划拨方式的,需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十六、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
  十七、取消企业行政级别,逐步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制度,以资产关系取代行政隶属关系。
  十八、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产生。
  十九、逐步将大型企业集团中的社会职能移交给社会或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
  二十、市各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一、本意见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违背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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