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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十部门关于促进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大型企业集团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国家参股或集体、个体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组建。除特别重要、基础性和公益性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采取控股形式外,对其他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可以参股,也可不参股。
  三、大型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优先纳入国家计划。
  四、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兼并时,被兼并方原按规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可带入兼并方继续享受。企业之间实行有偿兼并的,对于资金暂有困难的兼并方,经投资主体或出资者同意,可延期三至五年支付兼并应付资金。
  五、大型企业集团的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为安置下岗人员、减轻负债等转让、出售的房地产所得收入,一次性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1997年底之前被兼并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允许兼并企业作出补缴计划,五年内均衡上缴,在计划补缴税款期间,不缴纳滞纳金。被兼并方原累计亏损额,可由兼并方自兼并当年起五年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抵补。
  六、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实施兼并时,被兼并企业历史遗留的呆帐、坏帐及其他资产损失,按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资本金的顺序进行核销。被兼并的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核销历史遗留的呆帐、坏帐时,必须经财税、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中未取得合法凭证但已作核销的债权,应由兼并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在备查帐中单独反映。其收回上述债权后,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七、大型企业集团的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被兼并方产权转让的纯收入,由被兼并方原产权所有者收取,专户存储,用于资本再投入。
  八、大型企业集团内尚无上市股份公司的(包括海外上市公司),优先安排一个子公司上市。
  九、市各有关部门在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方面对大型企业集团可优先安排,并帮助其落实信贷资金,争取优惠贷款利率。
  十、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向境外投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集团落实各项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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