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2001年发布的《关于我市重点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公司加快发展若干意见》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十部门关于促进我市
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8〕33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经委、体改委、科委、商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土地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关于促进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现对市人民政府以津政发〔1996〕63号文批转的《关于促进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大型企业集团为:工业企业,要符合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十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规模标准。非工业企业,其核心企业(或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年销售额、营业额、施工产值要在15亿元以上。符合以上标准的大型企业集团,需经本市大型企业集团审批部门审批。对于销售额、营业额、施工产值达到上述标准50%以上,近两年总资产扩张速度均超过20%,净资产收益率均超过10%,产品有市场、在行业中有代表性、有发展潜力的工业和非工业企业集团,经市大型企业集团审批部门特批,也可以进入大型企业集团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