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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别规定。
  (一)乡镇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界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可以作为借入的资产,由改建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向投资主体缴纳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费率由乡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并依法公证。
  (二)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以不流失集体资产和不损害集体利益的原则为准,须经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同意,可以将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5%)划为企业职工共享资产作为职工共享股。
  (三)企业职工共享资产归企业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不得提取、继承和赠予。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权自行终止。
  (四)个人现金入股部分属该个人所有,有转让、继承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入股的比例、限额。
  (一)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的股本金总额在总股本中应占大多数;
  (二)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的限额由企业章程规定;
  (三)改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股金的最低限额一般不低于改建前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20%,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0%。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集体持股的限额由企业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发行股票,由企业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和取得股利的依据。股权证由区县体改部门会同区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管理。
  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股权证编号和核发日期。
  股权证由股份合作制企业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职工股东离开企业时,其股权可列为优先股或在内部转让,具体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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