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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乡镇企业
 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8〕32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委、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天津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天津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乡镇企业改革,规范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保护企业、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劳动合作,入股自愿,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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