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1998〕26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镇各类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人大1997年10月22日修改的《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11个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小区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含乡镇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统筹以外的各类金融、证券机构及其职工(重点是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及各证券公司);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机构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与城镇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各类从业人员(含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人员以及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都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凡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与原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外省市来津的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后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凡离开本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要从1998年1月起纳入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基金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并按月与市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