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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跟踪调查。对市政府投资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项目备选制,集中资金支持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
  二、实施支持企业科技进步的财务政策
  (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许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包括企业用于会计电算化购买的电子计算机),单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应视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鼓励企业联合开发。其技术开发费的财务处理,在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缴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四)企业进行中间试验所用中试设备的折旧速度,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根据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按照从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五)对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三、实施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
  (一)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二)对科研单位通过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服务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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