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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
 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8〕37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产,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科技进步步伐,现就进一步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科技投入,完成资金管理
  (一)继续增加科学事业费投入。把增加对科研院所事业费投入与加快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相结合,对成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转制成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其科学事业费保持3年不变,并优先安排科学事业发展基金;对长期没有科研成果的科研院所限期进行整改;对科研专业设置重复、科技力量薄弱且整改不力的科研院所进行合并或撤销。
  (二)继续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投入。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对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以及科技产业化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增加重点科研院所装备费。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对全市科研院所进行规划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优先装备重点开发型科研院所,使其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对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选择重点院所或实验室进行重点装备;进一步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不断提高其准备水平。
  (四)增加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运用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通过借款、贴息等方式,对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科研成果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科研单位给予重点支持;运用财政拨款或金融机构科技贷款等方式,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科技进步。进一步支持天津科技发展投资总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鼓励、吸引社会资金用于促进企业科技进步;鼓励企业、科研院所横向联合,形成规模,有条件的可以组建科技企业集团公司,条件成熟的可优先包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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