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同铁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铁路道口重大事故;
(四)组织检查铁路道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培训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和监护人员;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铁路道口新设、改设、拆除、合并、封闭和开通等事项;
(六)统一管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经费;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凡新设、改设、拆除、改造、封闭、拓宽铁路道口,须向市交通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机构、铁路部门、规划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注明看守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铁路道口安全设施设置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的技术标准。有关单位应按下列分工搞好维修、管理:
(一)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门(栏杆)、火车司机鸣笛标志等设施,由铁道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道口标志和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由铁路产权单位设置、维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四)设人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房和安全装置,由市交通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委托铁路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同技术能力的其他部门负责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原则上纳入铁路设施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无人看守且无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应保持一定范围的开阔地带。开阔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在确定的开阔地带内,可以种植低矮草坪,禁止种植和兴建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距的树木和建筑物。
第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所辖区域内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监护管理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防止出现铁路道口事故。
第十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市交通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收取机动车安全监护费解决。
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由产权单位组织力量进行监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