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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2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畅通,防止铁路道口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与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以下统称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与道路相交须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逐步减少平面交叉。新建铁路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无人看守道口。铁路道口的密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铁路及有关部门应派人参加市交通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公安、交通、城建、劳动、财政、物价、农机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铁路道口安全主管部门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内部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交通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分析全市铁路道口存在的问题,制订有关规定和措施,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各区、县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铁路部门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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