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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98修正)

  (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
  (三)修建与外环公路相接的土路;
  (四)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
  (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
  (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
  (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
  (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碑、雕塑、纪念碑等;
  (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
  (十)种植任何农作物。
  第七条 在外环公路上行驶的装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要密封捆盖结实,不得沿途遗撒。畜力车在外环公路上行驶时,必须挂带合格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途弃撒畜粪。
  第八条 车辆不得在外环公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车载货物不得触及路面行驶。
  禁止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外环公路及路肩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应事行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公路的措施。
  超重车辆过桥,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外环路征地范围内,未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准立杆架线,不准设置各种招牌,不准埋设各种地下管线,不准在外环公路的桥梁上敷设管线。
  横穿外环公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一点二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须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再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交纳公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条 外环公路两侧的坑塘水面和外环河的蓄水水位应低于路面一米以下。
  外环河水用作外环路树木绿地和农业、林业及渔业水源。其中外环路树木绿地的用水量纳入市水利主管部门的供水指标,并按农田灌溉用水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外环公路上的管线、路井及井盖等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设施损坏、丢失以及地下管线出现渗、漏、跑、冒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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