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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
         (199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19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环路管理范围:
  (一)外环公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公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 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外环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环路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辖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公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及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本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公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在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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