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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8修订)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计划,实施统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完成民后、预备役工作任务。
  第六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指导的领导体制。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接受和服从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对其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区、县人民武装部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平时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进行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和预备役登记;
  (三)搞好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任务;
  (五)积极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八条 凡在职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上、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区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当于乡级以上的农林牧渔盐场,应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并纳入本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
  凡具有5个以上建有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同时建立人民武装部。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其民兵、预备役工作应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和机构的变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和合并人民武装部,裁减人民武装部干部人员和编制名额。
  第九条 乡、镇和党政组织健全、适龄人员够建一个基干民兵排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民兵组织。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配备民兵技术装备或与军事专业密切相关的单位,按军事机关的要求,编组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内容按军事机关要求办理。
  预备役部队的编组和管理,由被赋予编组任务的单位负责落实,并接受预备役师、团机关对其单位预备役部队各项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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