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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8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5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19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兵、预备役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公民。
  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组建的战时快速动员武装组织。
  第四条 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主管。
  区、县人民武装部是其所辖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辖区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辖区、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地方群众性武装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双重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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