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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199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取代)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1993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库。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供水及从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库供水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水库供取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水源调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征收等。
  第四条 河道、水库供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市水利局负责引滦输水河道——州河(含句河三岔口闸下段)、引滦明渠、新引河、潮白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子牙河(八堡拦河闸以下段)、海河(二道闸以上段)、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段)、独流减河、北大港水库、尔王庄水库、于桥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市直管)。
  (二)区、县水利局负责对二级河道、中小型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
  第五条 供水计划的管理。
  (一)从市直管河道、水库取水的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应于上年年底以前向市水利局申报;农业、菜田、水产养殖、乡镇企业等用水,年度计划由所在区、县水利局于上年年底前汇总报市水利局审批。
  (二)从区县管河道、水库取水的,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报用水计划。
  (三)对当年申报当年用水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审批。
  第六条 市、区、县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单位因故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3个月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计划变更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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