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
 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一日)


  为加强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促进公正执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牡丹交通卡是记录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其他信息的智能信息卡。
  二、机动车驾驶员在本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须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牡丹交通卡。遇民警检查时,应当出示。
  三、驾驶员领取牡丹交通卡前,须先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
  已登记备案的驾驶员,到原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公告的办理点领取。
  未登记备案的驾驶员,须先办理登记备案,同时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
  四、驾驶员须持领卡凭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北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免费领取牡丹交通卡(补卡除外)。集中领卡时间自1999年4月8日起至1999年6月30日止。
  1999年6月30日以前取得驾驶证因故未领取牡丹交通卡的驾驶员,须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领取领卡凭证,到工商银行储蓄所领卡(空卡),再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写入交通管理信息后使用。
  五、1999年7月1日以后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须于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先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办理登记备案,同时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再到工商银行储蓄所领卡(空卡)。领卡后还须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写入交通管理信息后使用。
  六、牡丹交通卡遗失、损坏或需要变更牡丹交通卡信息的,驾驶员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补领牡丹交通卡(空卡)。领卡后需返回备案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写入交通管理信息后使用。
  七、被注销驾驶证的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处罚或处理的驾驶员,不予办理牡丹交通卡。
  八、驾驶员接受交通违法、事故处理时,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写入牡丹交通卡。决定罚款处罚的,驾驶员须持牡丹交通卡在15日内到北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交纳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