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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式中:MP--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
     P--量算的面积。
  (一)测量数据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二)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
  (三)计算过程保留三倍小数,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至少保留四位小数。
  (四)最终计算成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六、填写登记表
  (一)填写“北京市房地登记表”
  依照《北京市房增登记测绘细则》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二)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填在备注栏中。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部位及房号栏中显示,实际层数要加注括号。
  如:十五层1501--标注层数
    (十四层)  --实际层数
  登记表所填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
  (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登记表”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填写要求进行填写,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注释方法与“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中相同。
  新的登记表使用之前,按以上要求填写现行有关表格。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负责解释。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

             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

                 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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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   中       │公用建筑面积│
│部 位│销  售├──────┬────┬──────┤      │
│   │    │套内建筑面积│阳台建筑│ 分摊的公用 │分摊系数: │
│房 号│建筑面积│ (含阳台) │ 面积 │ 建筑面积 ├──────┤
│   │    │      │    │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本 页│    │      │    │      │      │
│小 计│    │      │    │      │      │
├───┼────┼──────┼────┼──────┼──────┤
│总 计│    │      │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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