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解释。
十六、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经委《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略)
附件二: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摘录(略)
附件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
附件三 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
为配合我市商品房(楼房)销售工作,在执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此技术规定。
一、准备工作
(一)根据施测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按约比例绘制作业草图,草图绘制在统一的草图纸上。
(二)准备作业工具,外业测量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
按照《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要满足面积计算的要求,草图的绘制和草图内容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要求执行。
三、绘制房地平面图
一律按《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中的图式要求进行绘制,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括号内标注出实际层数。
如:十五层 --标注层数
(十四层)--实际层数
四、面积计算
面积计算按照《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计算。
五、精度要求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P,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结果:
MP=±(0.04方根P+0.003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