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3日)废止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
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县局房地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的商品房,仍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即应按本规定提交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以后,凡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的各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即独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
三、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循本暂行规定。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