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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放设计标准与使用者需求之间的矛盾,市规委与建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现予以颁布执行。
  附: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1998年11月17日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总则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规性文件。
  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闪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做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正。
  (3)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不允许短期内再次装修或甩项。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初装修房交付使用时也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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