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为驻京研发机构中的内地公民优先办理五年因私护照;为其中的港澳同胞优先办理一年暂住证;根据实际需要,为其中的台湾同胞优先办理一年至五年暂住加注及多次出入境签注;为其中的外国籍人员优先办理在中国的居留证件、居留延期及多次出入境签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偕行家属的入出境、居留、子女入学等事宜提供帮助。
获得《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研发人员,可凭本人所在驻京研发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北京办理特区边境证。
第九条 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组织、企业、个人设立的驻京研发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外汇专用帐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驻京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免税规定和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驻京研发机构中获准进境并在北京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常驻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计算机,报北京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关税。
常驻人员中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为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的,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组织、企业及个人设立的驻京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依法纳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组织、企业、个人设立的驻京研发机构,参照
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驻京研发机构用于科研开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