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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失效]

  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十条 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 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或者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市采购办为招标单位;由市采购办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该使用单位为招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3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以及售后服务;
  (三)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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