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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现发布《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市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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