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管理中贯彻执行
确保城市安全的若干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涉及到城市安全,影响到千家万户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防患于未然,避免各种不安全隐患发生,特制定本规定,重申已有的涉及城市安全的各项规定于下:
一、关于危险品项目、工业项目、仓储项目选址的要求
危险品必须实行“专卸专运”,确定运输线路,必须报市消防部门认可;旧城区内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油站、气站等易燃、易爆单位,必须限期搬迁或转产;危险品车站、码头、仓库区新选址按《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西永、伏牛溪、朝阳河、纳溪四处;现有建成区不再布置新的工业项目;主城内的拓展区可布置一些对环境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其它门类工业及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布置在外围组团及郊县城镇。
二、严格消防建审
凡未取得消防建审书面意见的各类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可其方案设计。
三、加强水源保护
以江河为取水源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为水源取水点保护区。在水源取水点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植被,禁止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物,禁止影响水质的各种建设。严禁未经治理达标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排入水源取水点保护区。在水源取水点附近选址定点,必须征求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设计文件须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四、防止地质灾害
对《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李子坝崩滑带等七个禁建区、盘溪崩滑等十三个慎建区地质灾害带,均不适宜工程建设。除危滑治理工程和绿化外,严禁在禁建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原则上应避免在慎建内进行建设活动。
在慎建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组评估,并报经市政府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划意向性规划红线,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未作地质勘察,或已作勘察但资料未经市勘察测绘质监站审查认可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报建。
五、关于高切坡、深开挖
严格执行重建委发〔1996〕3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和渝建发〔1997〕1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建设项目高切坡、深开挖管理的补充通知。慎建区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避免对地质体进行深挖高切。确需深挖高切的,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组评估,认为采取工程措施后可加固危岩滑坡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划正式规划红线。
六、严格控制在已建成建筑物上加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