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委、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巡视组或巡视员,对有关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听取汇报,调查了解领导班子和党政第一责任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市委、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部分巡视员、特邀监察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评议座谈会;分期、分批听取党政第一责任人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班子廉政情况的汇报。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各级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应把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按照《关于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渝委办〔1997〕185号)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采取措施,限期研究解决,并上报结果。对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职责,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结合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职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较重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降职。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六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降职,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