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风廉政条规制度建设,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四)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意见。
第四章 责任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委负责全面领导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单位具体承办、纪检监察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召开专门会议,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具体部署、安排,提出明确的责任目标和任务,确定主管领导和牵头负责的部门,分工包项。必要时,可以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应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细化目标,落实到人,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党政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进展、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每年年终应向上一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对涉及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党风廉政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推行和完善党风廉政巡视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