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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全面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进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
  (二)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治理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
  (三)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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