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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大、政协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可能影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整顿、改革、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一)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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