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