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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

  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起好表率作用。
  第十六条 适龄公民献血前,应当到市或区、县(市)献血办公室指定的血站或医疗机构免费接受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取得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方可献血。
  血站和医疗机构对献血的适龄公民进行献血健康检查时应当核对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所在部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市和区、县(市)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的市和区、县(市)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设置的采血点或安排的流动采血车献血。
  第十八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九条 对献血者,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其所在单位或血站可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制定。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市或单位所在地区、县(市)献血办公室发给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非法出卖血液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完成献血计划证和无偿献血证书。

第四章 采供血和用血

  第二十一条 血站采供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第 献血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证书,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
  (一)献血后五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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