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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献血条例

  (一)市人民政府下达全市年度献血计划;
  (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的实施方案;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将本地区和各单位及无工作单位(含暂住人口)的适龄公民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献血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每年将本单位献血适龄公民人数上报所在献血办公室;
  (二)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支持和协助血站做好献血工作;
  (三)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拟定全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
  (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定、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规划、审批、校验、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应急采血的管理办法;
  (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采供血调剂工作;
  (六)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处罚。
  第十二条 区、县(市)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
  (一)根据本市年度献血计划和本区县(市)年度献血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献血实施方案的落实;
  (二)负责本区、县(市)所属采供血机构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三)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宣传媒体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统计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献血工作的统计资料;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公民等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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