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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献血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号)


  《重庆市献血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和原《重庆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2月26日

               重庆市献血条例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输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 
  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四条 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权。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血液管理工作,坚持全市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的原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献血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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