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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8)[失效]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人才流动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人才招聘;
  (三)接受人才个人委托,推荐工作单位。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从事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对象:
  (一)用人单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留学回国人员;
  (五)其他单位或人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向社会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应向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审批。
  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准予发布或不准发布的决定。
  未经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举办社会性人才交流活动,应向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审批。
  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举办的社会性人才交流活动,应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应依法开展活动,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人才流动

  第十六条 人才流动不受单位性质、个人身份、专业和性别的限制。
  第十七条 人才流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实现:
  (一)通过各类人才交流活动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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