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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8)[失效]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人才市场发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划,规范人才流动行为;
  (四)建立、完善人才市场管理体制;
  (五)指导、监督人才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
  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所辖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管理、监督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及其服务活动;
  (二)指导、管理、监督人才招聘活动;
  (三)负责人才引进;
  (四)办理人才流动手续,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提供相关服务;
  (五)查处人才流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六)办理人才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未设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区、县(市),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人才流动中介服务,其管理职能由人事行政部门行使。

第三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

  第八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章程;
  (三)有三万元以上开办经费;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有三名大专以上学历、经人才流动业务培训合格或具有二年以上人事(劳动)管理实践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实行许可证制度。申办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法人应持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有关材料,向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发给《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应对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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