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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一号)


  《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2月26日  




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发展人才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维护人才流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包括单位自主择人,人才自主择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人才流动体系。
  本条例所称人才流动,是指通过人才市场实现人才变动工作单位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是指取得合法资格,具有市场调节功能,提供人才流动中介服务(含兼有人才流动中介服务项目)的机构。
  第三条 人才流动遵循流向合理、流动有序、保证重点的原则。
  在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需要的前提下,鼓励人才向急需的地区和单位,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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