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工会条例

  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加强审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工会兴办企业事业,应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财产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分割;工会组织撤销,其财产由上级工会组织处置。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总工会和编制在地方总工会的产业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公费医疗和离退休等待遇方面,与国家机关或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其所需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单位负担的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单位逾期未交、少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限期拨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责任人员,分别由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侵犯,排除妨碍,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筹建工会的;
  (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或者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非法撤销、解散或合并工会组织的;
  (五)非法组建工会或以工会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
  (六)非法撤换工会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非法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关系的;
  (七)以非法手段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
  (八)工会及职工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单位无理拒绝的;
  (九)侵占工会财产或贪污、挪用工会经费的;
  (十)拒绝向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场所的;
  (十一)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