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工会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工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26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七号)


  《重庆市工会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原《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2月26日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五条 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会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