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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分行业(系统)预选赛、地州市级选拨赛和自治区决赛三个阶段。
  第十九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费、设备、场地及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二)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
  (三)熟悉竞赛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区外组织或区外组织驻我区的办事机构,在我区举办或与区内机构联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区内单位举办由境外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区外及国际技能竞赛的选手,由各级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从参加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中选派,也可以通过选拨赛或推荐方式产生,但应当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经费,可以采取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费参赛费、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各种方式筹措资金。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竞赛为名滥收费、滥集资。
  第二十三条 对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工种(职业)获第一名的选手,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授予“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第一名的选手,由主办行业授予“××年度自治区××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命题,试卷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参加竞赛的选手如“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可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对获得第一名,且“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并且符合技师评聘条件者,由自治区劳动厅颁发《技师合格证书》。地、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按中级工标准命题,试卷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参加竞赛的选手如“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可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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