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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
 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劳职字〔1998〕2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工会、团委、妇联、工商局,自治区各委、厅、局、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工会、团委、妇联,新疆军区,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我们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劳动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总工会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妇女联合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三级。每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二类竞赛。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要求,鼓励并组织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经营)紧密结合。
  第七条 为统一协调、管理和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自治区成立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厅);各地、州、市及自治区各行业(系统)也应成立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各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地本行业(系统)的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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