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8〕102号 1998年11月27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体育竞赛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全区性体育竞赛。
  行署,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的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体育竞赛中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体育竞赛发展规划和竞赛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体育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
  (二)审批体育竞赛申报;
  (三)指导、帮助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
  (四)参与体育竞赛组委会(筹委会)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协助有关部门审定体育竞赛的场地、器材、用品;
  (七)制定本地区裁判员发展规划,培训和选派裁判员;
  (八)审定公布本地区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九)评选和表彰体育竞赛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裁判员和最佳赛区。
  第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竞赛列入年度竞赛计划,并予以公布。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体育竞赛,应当按计划执行。
  第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竞赛的要求,以计划安排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